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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价人员必备之素材---2013清单的十大变化

变化一:"久合必分,一母九子”,2013清单规范结构全新变化。


变化二:“更细更全,全程管控”,明确了新清单在合同管理、全过程造价精细化管理方面的依据作用。
【条文】1.0.2  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


变化三:“明确范围,强化执行”,清晰的界定了新清单的使用范围,可执行性更加强化
【条文】3.1.1: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,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。
【条文】3.1.2: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,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。
【条文】3.1.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,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 的其他规定


变化四:“合同签订,加以指导”,详细规定了多种合同形式的应用方法


变化五:“责任权利,梳理清晰”,对发承包双方责任划分更加清晰,避免扯皮,可操作性更强
【条文】4.1.2  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,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。
【条文】7.1.1  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,以投标文件为准。 ”
【条文】3.4.1  建设工程发承包,必须在招标文件、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,不得采用无限风险、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。


变化六:“风险区分,明确范围”,将承发包双方的风险做了彻底区分,清晰地界定明确了各方责任
问题:影响价款调整的14种因素是哪些?


变化七:“措施部分,明确分划”,将措施清单项目明确划分为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,便于分别计价
【条文】9.3.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,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,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,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。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,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:


变化八:“安全施工,规范保障”,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、使用及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
【条文】10.2.1  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,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。【条文】10.2.2  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%,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 则进行分解,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。
【条文】10.2.3  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,承包人可催 告发包人支付;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,若发生安全事故,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【条文】10.2.4  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,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,不得挪作他用,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。
【条文】2.0.25  提前竣工(赶工)费: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,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,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。
【条文】2.0.26  误期赔偿费: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,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(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),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。


变化九:“赶工误工,新增说明”,对赶工补偿、误期赔偿具体计算做出明确的规定
【条文】2.0.25  提前竣工(赶工)费: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,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,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
【条文】2.0.26  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,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(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),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。


变化十:“结算过程,优化清晰”,改变现有结算模式,不完全竣工结算”开创工程结算新纪元
【条文】11.3.3  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,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,并应遵守下列规定:
1.发包人、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,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,竣工结算办理完毕;
2.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,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;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。